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创新基金是指学校利用教育部、财政部专拨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由学校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集中核算,项目管理,分年实施,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严格按预算管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总预算由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批准下达的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和使用管理的要求确定。
第七条 本专项资金预算归口学校创新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
在学校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自主创新基金项目,并分块实施。
各有关职能部门分类组织项目的遴选,报学校批准立项,组织项目负责人编报预算。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分年度经费需求预算。
第八条 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对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报经学校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下达项目预算分配方案。
第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重新报送创新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经学校审批。
第十条 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安排预算、核拨经费,各项目严格按项目执行进度据实安排经费支出。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学校相应核减下年度经费数额。
第十一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执行预算,完成项目预定的内容和目标。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属财政性经费,经费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项目经费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学校对确定的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等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开支范围必须与其预算口径相一致。项目执行人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书,不得超出项目预算书范围开支费用。
第十五条 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费。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消耗费用。大宗材料发票后须附清单。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种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贴)及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签章后,到计划财务处报账。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邮电费、专业通讯费(不含个人电话费)、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八)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临时聘用人员应签劳务协议经过人事处审核备案后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专家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内参与研究与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开支标准按照《山东大学专家费管理办法》执行。
(十)项目经费的2%用于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的费用及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六条 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该专项资金的支出报销事项,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津贴、绩效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计提管理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不得开支车辆维持费,不得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家庭消费性和个人生活性支出及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不得换开发票或取得假发票,虚报冒领、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八条 使用项目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家与学校有关的人员聘用、出国审批、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的管理制度,并办理必要的人员聘用、出国审批、招投标、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等手续。
第十九条 为保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相对独立性,各项支出必须在规定的项目范围中列支,不得划转到本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不得向校外单位转拨。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了,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所立项目的负责人对项目的进度、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总结并汇总报送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负责人必须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终了,学校必须对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批。上报决算时,由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并会同计划财务处撰写上报决算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编报项目决算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该科研项目的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未完项目年末结存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财务结算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有应付未付账款的,要全部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遵循结题即结账的原则。严禁结题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结余经费。要求项目验收结题后一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最多不得超过结题当年的年终。
第二十七条 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结题结账后一般不得有结余,如有结余,严格执行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年终需将全部净结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二十八条 结题后未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的项目,计划财务处凭各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已结题项目清单冻结其经费,并在年底收回。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结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接受财政部、教育部对经费使用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有关绩效考评和检查情况会作为调整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纪委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各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由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各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并向创新基金领导小组报送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并建立绩效考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考评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按照《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项目实行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