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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07-08 09:36:00   作者:xlzx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学校科技优势,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规范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包括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技术合同所涉及的经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个人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三条 科技开发部代表学校负责合同的审查、签订和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组织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资料建档,配合财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合同书须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各单位不得对外签订科技合同,否则签约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收入及分配管理

第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票据使用及纳税问题:

1.科研经费到款后,由会计服务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收据)。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由税务局统一代开。

2.如特殊情况必须预借学校发票(收据),项目负责人应到科研管理部门填制“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申请表”,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会计服务中心借发票(收据),并负责项目经费及时到位,否则要冻结相应的项目经费。

3.横向科研经费需缴纳的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和印花税。应税金额按照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到账金额确认,由项目经费承担,计划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相关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

4、属于横向科研经费且被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为“技术转让(或开发)”项目合同,并出具“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的,使用税务票据可办理免税。

第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立项入账程序:

1.到款通知

科研经费到款后,计划财务处会计服务中心结算部将“科研经费到款信息”在网上信息发布接口系统发布,通知科研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

2.项目立项

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研合同和“科研经费到款信息”对科研项目进行分类编码,填制“山东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单”,传至网上报文传输平台。

3.财务立项

科研财务管理科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网上提供的“山东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单”,在财务系统设立项目经费编号,并对业务招待费、人员费用等内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比例进行限额控制,其中业务招待费20%,人员费用20%,其他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掌握。

4.经费入账

科研财务管理科打印审核后的“山东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单”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到会计服务中心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5.管理费提取

横向科研管理费一般在经费入账时凭“山东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单”按到款金额和规定比例一次性提取,提取额的 75%为学校管理费,25%为学院发展基金。具体比例如下:

横向经费到帐在100万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提取;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提取;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提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提取。

齐鲁医院、第二医院、校办产业等单位及所属研究人员以学校或所在单位名义取得并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科研经费,学校提取1%的管理费。所有横向科研经费提取0.5%合同登记费,环评合同项目的环评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提取。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科研合同约定,不得超限额、超范围开支。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及设备维修而发生的费用。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设备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学校根据购置固定资产的金额按相应比例返还管理费。

1.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除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外,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一律按《山东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2.用横向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在技术合同有明确的约定交付合作单位使用的,科研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在第一次报销时进行审批备案,可免作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3.因科研工作需要发生的车辆购置费,必须提供合同、批件及有关文件规定,经科研管理部门、设备处审批,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在相应的横向科研经费中支付,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二)实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计算机耗材、办公用品等。发票后须附清单。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鉴定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国际合作交流处、科研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批签章后到财务报账。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邮电费、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人工费支出:是指支付给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付给专家的评审费、咨询费、鉴定费、课题组成员的加班费、保健津贴等,标准自定,支出总额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20%的比例内,据实发放,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其他科研业务费

1.实验室改装、小型维修费:是指为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的改装、维修所发生的费用。

2.培训和学习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开支,可在横向科研经费和项目结余经费中列支,不得报销项目研究人员以外的学习培训费用。

3.车辆维持费:项目研究需要开支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及养路费可从横向科研经费中支出,交通罚款、交通事故赔款等费用不得报销。

4.特支费:是指因项目研究需要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及礼品费用等,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特支费不得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家庭消费性和个人生活性支出及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

5.日常水/电/气/暖等费用、房屋占用费、校园网络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可以据实列支或分担,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6.营业税及附加:部分横向科研项目,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第十一条 外协费转拨管理

1.申请转拨经费需提供学校与接受转拨经费单位的科研协作合同或协议及其他必要的资料(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发票或正式收据、借款单等)。

2.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上述资料,认真填写《山东大学科研经费转拨审批单》,经科研财务管理科审核、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分管处长共同审批、签字。

3.经办人持审批后的《山东大学科研经费转拨审批单》和所附必要的资料,到会计服务中心各校区办理付款手续。一般项目负责人应先让对方单位提前开具发票或正式收据;确需办理预先借款者,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对方单位索要发票(收据)销账。

第十二条 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项目负责人不得换开发票或取得假发票,虚报冒领、套取学校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家与学校有关的人员聘用、出国审批、修缮工程监管、政府采购等有关的管理制度,并办理必要的人员聘用、出国审批、招投标、修缮工程决算审计、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等手续。

第五章 结题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研究工作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和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将研究成果交由课题原委托单位鉴定验收,经委托单位签署意见后,项目负责人应将课题研究成果和鉴定验收意见等上报科研管理部门科技开发部备案。

科研管理部门出具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确认书,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横向科研项目的依据。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在验收后六个月内到科研财务科办理结账手续,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的横向科研经费,计财处有权凭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冻结该项目经费或收回学校。

第十六条 结余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结余按照如下办法结转:

按照项目负责人对纵横向科研经费结余设“科研发展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制《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结余分配单》,课题组成员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可从结余经费中提取40%科研酬金,其余结余经费转入“科研发展基金”账户。如不提取科研酬金,结余经费全额转入“科研发展基金”账户。

第十七条 “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用于劳务费(含研究生助研津贴)、专家费和本课题组人员的加班费、保健津贴、业务招待费等开支。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山东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转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负责;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行单位变更;对已结题结账项目,结余经费已转入科研发展基金的,调离的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使用权限授予其所在学术梯队的本校在岗人员,科研管理部门在确认完成经费交接手续后,方可在离校手续单上盖章。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与学校原有办法有矛盾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科技处、社科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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