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明晰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及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活动。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包括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规定所称的事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等任务以及支撑服务体系所占有、使用的资产;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校办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规定所称的产权,是指国有资产所有权以及与国有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国资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国资处(办)是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与监督、产权管理事项的审核与备案、上报学校及教育部审批与备案等职能。
第二章 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第五条 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包括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产权处置等事项。国资处负责事业资产产权管理事项的审核与报批等手续。
第六条 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主体行使权利的国有资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学校纵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合同约定产权不属学校外,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资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及资产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校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学校受赠资产应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资产管理部门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担保等经营活动时,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向资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报批,资产收益应上缴学校。严禁学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担保等经营活动。
第十条 学校禁止以土地、房产评估折价对外投资,禁止利用计划内、外资金及其所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严格控制自筹资金、收益及其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鼓励以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山东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另行修订)规定执行。资产处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的校名(包括中文全称、简称及英文全称)、徽章及其它服务标记依法注册取得专用权。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凡以学校名称、徽章、服务标记等用作商用,须报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协议约定相关责任、义务与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资产产权管理包括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产权变更、产权注销等事项。国资处(办)负责企业产权管理事项的监管及审核、报批等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变更、注销产权登记等事项。所有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且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以资产对外投资,须明晰产权,以入股的方式进行。对外投资需提交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按照国资处(办)审核、学校国资委研究决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等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严禁学校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以投资主体的身份对外投资。学校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其投资主体应为山东大学,产权归山东大学所有,学校享有资产所有权和一定比例的收益权。
严禁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无偿使用学校专有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投资后的企业改制中,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以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入股。原则上,学校无形资产所占股权比例不低于投资企业股权的20%,特殊情况股权比例达不到20%的,由国资委研究决定。
学校以科技成果等转让或投资入股企业时,可给予课题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一定投资收益奖励。原则上,学校所分得的投资收益中,按照学校不低于40%、课题组(个人)不高于60%的比例分配。
第十九条 学校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涉及产权变更、转让、注销等行为的,须按照国资处(办)审核、国资委研究决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涉及学校出资企业产权变更、转让、注销等行为的,须经过学校出资企业研究决定、国资处(办)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逐步建立健全产权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规定的条款,致使学校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称资产管理部门是指按照资产归口管理的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本规定称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是指各学院、科研机构、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本规定称学校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单位是指各学院、科研机构、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外的学校所有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