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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部分教学、科研实验室(所、中心)调整方案
发布时间:2007-06-01 17:38:00   作者:xlzx   来源:    点击:[]

山大资字[2001]03号文

根据山大字[2001]001号文《关于公布〈山东大学院(系)调整方案〉的通知》精神,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按照明确关系、优化资源、稳步改革的原则,兼顾合校初期各院、部实验室管理的实际情况,对部分教学、科研实验室(所、中心)提出如下调整方案。

一、保留原名称、专业、人员及建制不变的学院,即经济学院、历史文化学院、土建与水利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护理学院,原来所属的教学、科研实验室(所、中心)隶属关系不变,资产不动,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变。实验室(所、中心)实验技术人员不做调整。

二、更改院(系)名称,原专业、人员及建制不变的学院,即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艺术学院、能源与动力学院、电气工程学院、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口腔医学院,原来所属的教学、科研实验室(所、中心)隶属关系不变,资产不动,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变。实验室(所、中心)实验技术人员不做调整。

三、已调整院、系所属的基础、技术基础和专业教学、科研实验室(所、中心),按学校公布的方案整建制地划转到相应新建院、部,划转后的实验室(所、中心)原来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暂不变。原承担多个学科、多专业教学、科研任务的公共实验室,如计算中心、语音室、微机室,力、热、物、化、光、电以及文科类综合实验室,根据实验室类别、性质以及承担的相应教学、科研任务,按相关学科方向划转到有关院、部管理,原承担的教学任务暂不变动,原属该室(所、中心)的相关实验技术人员随之划转到新的院、部。

四、教学、科研实验室(所、中心)调整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协调。各院、部拟筹建新的教学、科研实验室(所、中心)或对原有建制的教学、科研实验室(所、中心)调整、撤并、更名,必须按照《山东大学实验室设置规定》的要求,认真填报《新建实验室申报表》和《调整、撤并实验室申报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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