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教字〔2003〕75号
第一条为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地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活动,特设立山东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简称大学生创新基金),并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基金的主要来源:
1.学校从事业费中划拨专项经费;
2.从大学生科技成果转让及其它科技、社会活动收入中提取的部分经费;
3.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捐赠或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设立大学生创新基金遵循的原则是:“培养能力、鼓励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资助项目遵循的程序是:“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四条大学生创新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项目。具体资助范围为:
1.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项目;
2.开放实验室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3.有关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
4.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及创新性研究项目;
5.社会调研项目;
6.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五条凡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均可申请资助。要求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第六条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小组。但个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七条按时完成项目的人员或研究小组成员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再次申请,但未完成项目的所有人员不得再次申请。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课题一般要求在一年内完成。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
第九条项目申报及评审时间:每年4~5月
第十条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请者须填写《山东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并一式三份,提交所在学院。
2.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3.对跨学院的项目,经有关学院主管领导会签后,由第一申请者所在学院申报;学院对拟推荐项目登记备案,并报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学院报送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公布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经费及使用
第十一条对于立项的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资助额度为:理科、工科、医科类项目一般资助1000-2000元,人文社科类项目一般资助800-1000元。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应从科研经费中配套一定的经费。
第十二条资助经费按项目一次核定,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报销时须经教务处审核。
第五章 实施及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10天内与教务处签订《山东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合同书》,并由教务处核拨项目资助经费。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经学校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项目启动时间从学校正式公布之日算起,完成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半。
第十六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一般要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应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十七条各项目应在启动研究后的6个月内向教务处递交《山东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中期进度报告表》,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表者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停止资助。
第十八条在项目取得阶段性进展或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出申请,由学院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一次学术报告会,交流和汇报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提交《山东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论文或成果实物等,论文必须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对已完成的科技创新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山东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学分管理办法》,给学生记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二十一条学校定期对大学生科技创新优秀成果进行评选,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帮助申请专利和组织推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3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