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教字〔2002〕78号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并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二条实验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于仪器设备,进行独立操作,以获得直接经验,培养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实验课是学生重要的课程之一,不得免修。
第三条各学院应组织教师根据大学教学改革的趋势和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验,有条件的应增开尽可能多的选做实验。
第四条各学院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中心(室)。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保证学生按教学计划达到足学时的实验。
第五条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学院的实验任务,由承担理论教学的学院与承担实验任务的学院进行协商安排,并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学院负责将实验课列入课表。
第六条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中心(室)与学生所在院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所有实验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需经实验中心(室)讨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在实验教学进行前印发给学生。实验指导书应说明本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应有所区别,对高年级学生在实验指导书中,可以只说明实验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实验方案的设计、仪器的安排,都由学生自己动手,教师仅起指导作用。
第八条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实验单独设课,条件暂不成熟的学院,对实验学时在32学时以上、实验项目之间联系较强的课程,并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师资及设备条件的实验,要单独设立实验课并列入正式教学计划。
第九条各门实验课学时,应在教学计划表上填写清楚,单独设课的应列入课程目录。
第十条凡校内暂时不能做的教学实验,需要到其它院校或单位进行时,可由学院自行联系,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各学院或实验中心(室)要制定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等)的计划、设计方案,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和研究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二条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开放和实验室开放。对课程内实验要逐步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并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
第十三条实验室对学生开放后,实验中心(室)应安排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并有必要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一节对实验中心(室)的要求
第十四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中心(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实验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实验中心(室)承担的教学任务,应不低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中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即23040人时数)。
第十六条实验中心(室)应对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进行认真准备,按要求开出实验,努力做到基础课实验每组1人,技术基础课实验每组1-2人,专业课实验每组不超过5人,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实验仪器设备,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实验的开出率。
第十八条实验中心(室)要对实验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实验项目管理实行实验卡片(可从网上下载)制,每个实验的卡片上应标明实验名称、面向专业、组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材料消耗量等,努力做到实验项目管理规范。各实验中心应积极建立计算机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十九条实验中心(室)要按照学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及信息上报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实验中心(室)的任务、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等工作。
第二十条每轮实验结束后,实验室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每学年末,各实验中心(室)要对照年度计划写出总结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教务处,一份自己存档。
第二节对教师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实验教学必须由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试讲试做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任课教师必须参加所讲课程实验的巡视指导,解答实验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等是否完备。对新开实验和本学期首开的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提前进行试做,以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实验的目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
第二十五条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令其做出检查,按学校规定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指导教师应仔细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并及时返还学生,不得隐匿、销毁,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令其重做。
第二十七条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和实践,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努力采取现代化实验手段和利用电教手段辅助实验教学,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节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经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未预习或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二十九条实验过程中,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爱护公物,节约药品和材料。实验完毕后,要按要求认真整理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条实验结束后,学生应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实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实验中心(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违反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令其停止实验。
第三十二条实验课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必须请假需经教师同意。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缺做实验一般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要另行安排时间补做。
第三十三条学生请假缺做实验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需补做、重做者,应按材料成本价交纳材料消耗费。
第四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四条根据《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实验课的考核成绩,一般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进行评定,但在计算成绩和载入档案成绩单时,如需要转换成百分制,可按下述标准进行换算:优秀95分,良好84分,中等73分,及格62分,不及格0分。
第三十五条单独设立实验课的实验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
如若进行期末考试应在期末停课考试之前进行,实验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操作水平、实验结果的正确性和创造能力等。最后评定总成绩时,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一般为7:3。
第三十六条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考核内容应包括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动手能力、实验记录、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实验成绩应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评定。
如若实验课不单独进行考核,可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中所占比例,将实验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七条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未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达三次及其以上者,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达1/4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八条各学院或实验室应根据以上要求,制定适合本学科的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并具体实施、不断改进。
第五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九条学院和实验中心是实验教学管理的主体。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学校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比。按实验教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对“实验准备”、“实验状态”、“实验改革”、“实验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级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十一条教务处将结合实验教学改革建设的实际,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会同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对长期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和职务评聘,应主要以工作态度、实验理论、实验技能、实验水平、教研成果和工作成绩等为基本依据,对改革实验后节约药品并降低费用,或在实验内容、实验方法等方面有明显改进者,可通过院学术委员会鉴定后报教务处参加教研成果的评比。
第四十三条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教师致力于实验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学校将定期开展实验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另定)。
第四十四条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按山东大学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大教字〔2002〕78号文,2002年6月3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