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教学目的。实验教学是使学生掌握实验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加强实验教学建设,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要求。实验教学是理论教学的重要补充,与课堂教学同等重要。实验课程不得免修。实验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否则不予毕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参加实验的本科学生、各实验教学中心及从事本科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验大纲和计划。学院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实验教学改革需要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各专业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并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验,有条件的应增开尽可能多的选做实验。
第五条 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必须由实验教学中心与学生所在院协商,经主管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实验教学教材。实验教学应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需经实验中心讨论审定后方可使用。实验指导书应说明本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 推行实验独立设课。凡32学时以上的实验均应单独设课,建立相对独立的教学大纲、师资队伍及仪器设备条件。
第八条 实验课程安排。实验教学应与理论教学同步安排,避免理论课与实验课脱节。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学院的实验任务,由承担理论教学的学院与承担实验任务的学院进行协商安排,并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学院负责将实验课列入课表。
第九条 实践教学改革。学院应积极推进实践教学体系改革。建立基础实验-综合实验-设计实验-创新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一体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基础实验建设,建设综合实验、专业实验和创新实验。使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比例达到国家专业评估(认证)相关要求。
第十条 平台建设。学院应积极推行实验室开放和校级创新教育平台资源共享。学院应开放实验室,设立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
第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对开放的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应安排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管理及安全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条件。实验教学必须由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对于研究生助教和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应集中进行培训和试讲、试做,培训合格后方可参与指导实验。
第十三条 实验准备。实验技术人员应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所有实验必须进行试做,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准时到位。实验指导教师应提前到达实验室。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实验的目的、要求,加强安全意识、环保意识。
第十五条 按要求指导。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纠正或令其重做。
第十六条 管理责任。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令其做出检查,按学校规定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实验报告批阅。指导教师应及时批阅并返还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应令其重做。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实验教学建设,在实验教学中推进科研型、研讨型教学,增加实验的探索性、设计性,充分发挥实验教学效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实验预习。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在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明确实验的重点和安全要求的同时,了解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方法。未预习或预习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二十条 实验安全与环保。学生应逐步养成安全意识、环保意识。在实验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教师的指导和管理。爱护公物,厉行节约,将实验废弃物放置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 实验记录。在实验过程中应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实验成绩。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卫生。实验完毕后,按要求认真整理实验场地,实验记录经教师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实验报告。应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提交实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纪律。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按《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山大学字[2012]45号)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课请假。实验课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应经实验指导教师同意,由实验中心主任安排补做。未经请示无故缺课者,缺做实验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六条 考核方法。学院应制定适合本学科实验教学特点的考核办法,加强实验教学考核的改革力度,采取多种模式和方法,对学生实验综合技能进行考核和评定。制定实验考核内容,明确预习、操作(含实验态度、实验设计、规范操作、实验记录、实验结果等方面)、实验报告等实验教学环节在综合成绩中所占的比重。
第二十七条 成绩评定与提交。实验课考核成绩,一般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独立设课的实验,应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汇总并及时提交学生的实验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相关理论课程考试。实验成绩在课程综合成绩中的比例应不低于10%。实验缺课超过实验学时数的1/4,或者有1/4以上的实验不合格者,实验成绩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学分奖励。学生通过参加大学生创新开放实验取得的创新学分,经过学生申请和学院认定,可以冲抵综合实验、开放实验学分,但不得顶替基础实验学分。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实验教学中心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保证按教学计划达到足学时的实验。学院应逐步建立实验教学网络化管理平台,建立计算机实验项目管理数据库。并建立网上选课系统、交流系统、预习系统、考核系统等。
第三十条 实验进程安排。学院应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和辅助人员,建立集体备课和试做制度,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工作,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管理改革。学院应积极推进实验教学管理改革,建立灵活、多样的实验选课和教学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实验人数要求。实验教学安排应保证基础实验单人单组,独立操作;仪器实验可多人一组,原则上不能超过4人一组,且保证每人完成整个实验操作过程。每位教师最多指导的实验学生人数应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机制。学院在坚持试讲试做制度的基础上,应建立实验教学公开课制度、督导员听课制度、学生评教制度。每轮实验结束后,学院应及时总结。学校将对学院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抽查和反馈。
第三十四条 政策引导。学校将加强政策引导,建立有利于吸引和鼓励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学院应保障本科实验教学师资力量,高级职称实验人员应优先保障本科实验教学。
第三十五条 评优和表彰。学校将开展实验教学评优活动,并对获奖的改革成果和实验教学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六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学校将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对国家级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使其充分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三十七条 统筹规划。学院应将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学科建设统筹规划,根据实验教学需要,优先安排实验教学用房和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保证相关实验教学条件达到各专业指导性规范或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资金保障和使用。学校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各学院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合理、规范使用实验经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本科生实验教学管理规定(试行)》(山大教字(200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学院总体情况,制定相应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