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实习教学管理,保证实习教学效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习包括认识实习、教学实习、毕业实习等。
第三条 实习教学时间和内容不得低于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专业规范”和专业认证(评估)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学校与学院应积极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保障实习条件和教学效果。
第五条 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参照《山东大学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实习前,应按照《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做好实习准备工作。
第七条 自觉遵守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实习安全。
第八条 认真做好实习记录,按要求撰写实习报告或实习总结。
第九条 因病不能参加实习者,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在毕业前随同其他年级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期间请假的,应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
第十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否则不予毕业。
第十一条 鼓励学生利用暑期学校参加具有实习性质的社会活动,如社会调查、社区服务、科技咨询、公益活动、岗位体验等。参加上述活动达到一定学时,经学院批准,可以冲抵部分实习学分。
第十二条 实习期间不遵守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有关规定,不服从教师指导,未经批准擅离实习单位的,按照《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由学院负责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一定指导实习教学工作的经验,应着力建设老、中、青相结合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
第十四条 集中实习一般应按生师比20:1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分散实习,应配备教师负责巡回检查和考核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实习时间较长时,学院应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定期轮换制度。
第十六条 实习教学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实习指导教师应做到:
(一)提前了解实习基地情况,拟定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和沟通,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认真组织,严格要求,加强指导。注意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经常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和纪律教育。
(三)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视情况可暂停或终止其实习,并及时报告学院做出相应处理。
(四)在指导实习期间不得离岗,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应经分管院长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擅自离岗或者私自找人顶替者,按《山东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五)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习考核和总结工作,填写《山东大学实习情况总结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交学院存档。
第十七条 实习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校级实习基地的建设、实习工作的检查评估等。学院负责落实本单位实习教学和实习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成立实习教学指导小组,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和教育,组织实习中期检查,及时解决实习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实习结束后及时做好实习成绩评定和实习总结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制订各专业《实习教学大纲》并报教务处备案。《实习教学大纲》应包括实习的性质、目的、任务和要求;实习的组织领导;实习的内容、形式与具体安排;实习的考核与成绩评定;实习纪律与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条 学院依据《实习教学大纲》制订《实习教学计划》。《实习教学计划》应包括实习的具体内容、时间、场所、程序、方法、实习报告要求、组织领导、经费开支预算等。
第二十一条 实习教学可采取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省内与省外相结合等形式;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加强对分散实习的组织领导,严格实习要求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院于每年10月填写下一年度实习计划表,经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依据实习计划表安排实习抽查和实习基地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实习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教学任务,经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 实习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可采用撰写实习(生产)报告、笔试、口试、现场操作、设计、作业等多种形式。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五级或二级记分制。其中,教学实习和毕业实习采用五级记分制,其他实习采用二级记分制。实习成绩优秀率一般控制在30%以内。
第二十五条 实习结束后各专业撰写书面实习总结,由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实习总结应包括《实习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实习教学质量分析、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将会同相关学院,不定期对各专业实习教学工作进行中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并每年对实习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定期召开实习工作会议,总结和部署实习教学工作,评选实习教学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教学基地等,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实习教学经费由学校划拨,各学院根据计划财务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实习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山大教字〔2001〕07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规定,根据各专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习管理规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